(2024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于2000年8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发〔2000〕49号),由原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学院、恩施州中等专业学校(1999年2月,经恩施州人民政府批准,由恩施州财经学校、恩施州工业学校、恩施州林业学校、恩施州供销技工学:喜⒆榻ǎ、恩施州农业学:喜⒆榻ǘ,2004年8月恩施州民族体育运动学校并入,2005年7月恩施州机电工程学校并入,2017年恩施州民族艺术职业学校、恩施州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并入,2019年8月恩施州卫生学校并入,2020年12月恩施州商务技工学校并入,2023年11月恩施州广播电视大学并入。办学历史源于1937年西迁恩施的湖北省农业专科学校附设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原恩施州农业学校的前身)。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是恩施州人民政府举办的唯一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9月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等次,2011年5月跻身湖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行列,2020年1月成为湖北省优质高职学校,2021年5月入选国家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恩施职院),英文名称为Enshi Polytechnic(英文缩略名为ESP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122号。
第四条 学校网址是/,域名:“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或“恩施职院”。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监督、开放办学”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依法接受监督,履行办学职责。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根据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规划,深度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不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 学校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技能培训、技术技能创新服务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国家和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活动,不断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化传承创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倡导和发展中国先进技术技能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他社会培训。
第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年限,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大力推进国际化办学,为师生参与国际交流、出国学习、深造创造平台。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勒沼泄爻绦蛲萍鲈杭读斓几刹亢秃蟊父刹咳搜。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引导师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三全育人”,推进“五个思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学校党委把学生会建设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格局进行统筹谋划,每年定期听取学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党委委员人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人数确定。每五年召开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听取学校团委工作汇报,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校团委。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等。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戏ㄈㄒ。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主持学校学术委员会,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工会)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党纪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据宪法、监察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咨询、协商、议事、监督”作用。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由教育主管部门代表、教育专家代表、行业企业精英代表、学校党政领导、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社区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学校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立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绩效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聘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专家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12-15人,由院内外行业专家、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员组成。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务处组织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每个专业成立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应吸收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各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一般由6-8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委员若干人。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中院外专家(或企业技术人员、兼职教师)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专业带头人和兼职专业带头人分别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专业推荐,二级院(部)和学校逐级审核,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和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建设规划与审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教材建设和选用委员会主任由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学专家委员会成员兼任。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支持共青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加强共青团建设、深化改革,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政治引领,行使管理服务职权。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院(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硕ǖ母谖恢笆,提出本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群(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院(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院(部)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本院(部)的资产管理;
(八)负责本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工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主持本院(部)行政全面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教育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二级学院(部)党组织通过党组织会议对本院(部)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实施决策。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书记主持本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面工作。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引领和保障监督作用,全面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创业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获得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指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学校名誉及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较高业务素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管理,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享受工资社保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注重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素质”“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恩施州统筹解决,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属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提交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由恩施州人民政府举办,实行以恩施州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十七条 恩施州政府按照学校办学规:突ㄍ蹲使婺,制定对学校经费支持的计划,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每年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教育教学实践,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育人研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是“笃志厉行、厚德善技”。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院徽由“恩”“职”的第一个英文字母“E”“Z”构图,形成“丹凤朝阳”的图形。校徽外环为学校中(毛体)英文校名,内圆底色为白色(或蓝色),中央为“丹凤朝阳”的蓝色(或白色)图案。
校徽附图: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学校标准色彩长方形旗帜,旗面为蓝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校名组成,校徽位于旗面中央。
校旗大。一号旗,尺寸:长288cm,高192cm;二号旗,尺寸:长240cm,高160cm
校旗附图: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放飞理想》(作词:胡茂成、谈焱焱、邱昌明;作曲:王原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之日起实施。